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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通知公告
    關(guān)于發(fā)布鐵路《禁止攜帶物品目錄》的公告
    2021-10-11 38次
    國家鐵路局 公安部
    關(guān)于發(fā)布鐵路《禁止攜帶物品目錄》的公告
    (國鐵運輸監(jiān)〔2015〕3號
    為保障旅客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和鐵路運輸安全,加強和規(guī)范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,根據(jù)《鐵路安全管理條例》規(guī)定,現(xiàn)公布鐵路《禁止攜帶物品目錄》。
    鐵路運輸企業(yè)應當在鐵路旅客車站和列車等服務場所通過多種方式公告《禁止攜帶物品目錄》,落實旅客運輸安全檢查責任,履行安全檢查職責。旅客應當自覺接受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(yè)的安全檢查工作。
    《限制攜帶物品種類及其數(shù)量》按照《鐵路旅客運輸規(guī)程》(鐵運〔1997〕101號)執(zhí)行。
    本公告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    國家鐵路局  公安部
    2015年2月4日
    禁止攜帶物品目錄
    一、槍支、子彈類(含主要零部件):
    1. 軍用槍:手槍、步槍、沖鋒槍、機槍、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。
    2. 民用槍:氣槍、獵槍、運動槍、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。
    3. 其他槍支:道具槍、發(fā)令槍、鋼珠槍等。
    4.上述物品的樣品、仿制品。
    二、爆炸物品類:
    1. 彈藥:炸彈、照明彈、燃燒彈、煙幕彈、信號彈、催淚彈、毒氣彈、手雷、手榴彈等。
    2. 爆破器材:炸藥、雷管、導火索、導爆索等。
    3. 煙火制品:禮花彈、煙花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、砸炮、發(fā)令紙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黑火藥、煙火藥、引火線等。
    4.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    三、管制器具:
    1.管制刀具:匕首、三棱刀(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、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、雙刃刀等。
    2.其他器具:警棍、催淚器、催淚槍、電擊器、電擊槍、防衛(wèi)器、弓、弩等。
    四、易燃易爆物品:
    1.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:氫氣、甲烷、乙烷、丁烷、天然氣、乙烯、丙烯、乙炔(溶于介質(zhì)的)、一氧化碳、液化石油氣、氟利昂、氧氣(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(yī)用氧氣除外)、水煤氣等。
    2. 易燃液體: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丙酮、乙醚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。
    3. 易燃固體:紅磷、閃光粉、固體酒精、賽璐珞、發(fā)泡劑H等。
    4. 自燃物品:黃磷、白磷、硝化纖維(含膠片)、油紙及其制品等。
    5.遇濕易燃物品:金屬鉀、鈉、鋰、碳化鈣(電石)、鎂鋁粉等。
    6.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:高錳酸鉀、氯酸鉀、過氧化鈉、過氧化鉀、過氧化鉛、過醋酸、雙氧水等。
    五、毒害品:氰化物、砒霜、劇毒農(nóng)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、苯酚等。
    六、腐蝕性物品:硫酸、鹽酸、硝酸、氫氧化鈉、氫氧化鉀、蓄電池(含氫氧化鉀固體、注有酸液或堿液的)、汞(水銀)等。
    七、放射性物品:放射性同位素等。
    八、傳染病病原體:乙肝病毒、炭疽桿菌、結(jié)核桿菌、艾滋病病毒等。
    九、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,如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、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、不能判明性質(zhì)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。
    十、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的其他禁止攜帶、運輸?shù)奈锲贰?/span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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